欠债“躲猫猫”缺席庭审法院照样判
借了朋友的钱用来救急,该还钱了却玩起了失踪。近日,巩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,被告李某不还钱也不出庭应诉,法院缺席判决其偿还借款,并按约定支付利息。
【案情】李某向朋友郑某借款3 万元说是用于开家装店,并约定好利息和还款时间。到了还款时,郑某却无论如何也找不到李某了,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法院将起诉状副本、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送达李某家中,李某避而不见,其妻子拒绝签收,法院留置送达。开庭日到了,李某也不到庭参加诉讼。
【裁判】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李某向原告郑某借款3 万元的事实,有郑某提供的李某书写的借条原件所证实,且双方对借款利息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。因此,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还款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。
被告李某经法院合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,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及其证据进行质证、抗辩的权利,法院依法缺席判决。
【释法】办案法官说,欠债还钱,天经地义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144 条规定:经人民法院传票合法传唤,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,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,法院可缺席判决。这样缺席的人就丧失了抗辩的权利,也放弃了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和在法庭进行举证的权利。